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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深度法律分析
来源:
非诚勿扰
商标侵权
行政诉讼
商标权
商标混淆
4390
原告金阿欢是注册商标号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商标申请日为2009年2月16日,于2010年9月7日核准注册。被告一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被告二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诚勿扰”是江苏电视台的一档大型婚恋交友栏目,江苏电视台在节目中对被告二的珍爱网品牌进行相关宣传,珍爱网从其会员中筛选并推荐给被告一“非诚勿扰”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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