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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涉“国”字商标申请被驳回 这次是“CHINA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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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的商标成为国内企业争相申请的对象。为了规范上述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7月28日颁布实施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予以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