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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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在司法程序上遵循“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在没有当事人主张或没有诉讼纠纷的时候,不会对驰名商标进行主动的认定。让社文商标管家网来为您详解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都有什么吧~
1.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主体与发生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商标是否驰名与他人无关,属于事实状态,不存在任何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确认驰名商标之诉没有被告,因此认定驰名商标不符合确认之诉的特征,不能成为单独之诉。
2.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而是实行被动的认定原则
只有在当事人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要求时,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另外,人民法院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实施。
3.驰名商标认定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因审理案件需要而必须查明的事实,而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是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商事案件的证据,因此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不能满足于以当事人双方对证据无异议,应详尽审查证据的原件,从而避免认定事实错误。
4.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人民法院实行个案认定原则
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涉及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必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会在判决主文中确认商标的驰名性,也不会存在判决驳回确认驰名商标的请求。
5.人民法院实行驰名商标认定统一备案的原则
鉴于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特殊性质,为维护司法认定的权威性,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都会统一由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进行,并在判决生效后向上级法院备案登记。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所有人主张就会被认定,还要在一定的环境下,经由诉讼才能进入最终的确认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