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美国苹果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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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美国苹果公司异议我国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IPHONE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败诉。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美国苹果公司异议我国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IPHONE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败诉。
新通天地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美国苹果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随后,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不服该裁定,美国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在未获支持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但未获支持。于是,美国苹果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介绍,此次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意味着新通天地公司获得IPHONE在第18类的商标权归属,且可以被用在钱包、小皮夹等商品上。同时也意味着苹果在中国不能独占“IPHONE”商标(垄断)了。
(责任编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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