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商标侵权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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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宝马”商标侵权案件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之所以旧事重提,是为了给大家提个醒:近似商标即便是已经被注册了,还是会存在侵权的风险。
一、“宝马”商标侵权案件简介
1916年2月19日,宝马公司于德意志共和国慕尼黑市成立。历经数十年的发展,2006年宝马公司正式成为世界500强企业。1987年3月30日,宝马公司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注册了“BMW”商标。1995年10月21日,宝马公司在第12类“车辆;机动车辆及其零配件”商品上注册了“寶馬”商标。1997年1月28日,宝马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注册了“BMW及图”商标。2001年,宝马公司与宝姿公司合作,推出“BMW Life style”服饰,并配有“蓝白构图的BMW及图”商标。
2008年3月,宝马公司发现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罗商业广场(以下简称阿波罗商业广场)擅自销售带有“蓝白造型MBWL及图”商标的服装、服饰商品。经查,上述商品均由世纪宝马公司生产。
2008年3月,宝马公司针对世纪宝马公司的行为向湖南高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其中宝马公司认为,由于注册并使用于“汽车”商品上的“BMW”、“BMW及图”、“寶馬”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很高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世纪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世纪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包含有“宝马”字样的“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9年12月,湖南高院依法针对该案作出判决。其中认定:注册并使用于“汽车”商品上的“BMW”、“BMW及图”、“寶馬”为驰名商标,并基于此认定世纪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世纪宝马公司向宝马公司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09年度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二、“宝马”商标侵权案件引发的反思
此案历时1年多,其中涉及到世纪宝马公司使用的“MBWL及图”商标为已获注册的商标,司法机关是否可以不等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裁定而直接判决认定侵权?
由于在该案件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解决了被告使用注册商标不可诉的问题,从而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另外,由于商标评审委商标争议审查周期以及由此延伸出的行政诉讼的审理周期合计五六年的时间已极大地妨碍了权利人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迫切要求,因此驰名商标司法解释所提供的司法救济将很好地解决了宝马公司所面临的困境。
在真假“宝马”商标侵权的诉讼过程中,“BMW”等商标被湖南高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对于宝马公司今后的维权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而湖南高院对于世纪宝马公司等被告构成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额支持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形成了有效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