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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Gold Brick”商标案启示——关于在先权利之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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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在先权利
著作权
作品独创性
商标显著性
3829
一位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金砖Gold Brick”商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味多美”)提出了商标异议,最重要的理由是:味多美对该商标标志有在先的著作权。味多美为了证明这一点,提交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相关协会证明。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形成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但是里面记载的内容中作品完成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协会的证明说明味多美在商标注册以前已经使用了该商标。那么,这个问题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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