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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影响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对此我们来评析南京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诉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了解反向混淆情形下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 -
如何在反向混淆案中认定商标侵权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
中美“高通”商标之争凸显品牌战略重要性
5月17日,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高通)状告QUALCOMM Incorporated(美国卡尔康公司,下称美国高通)等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高通请求法院判美国高通停止侵犯其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包括停止将“高通”用在其产品和服务上的全部行为、停止将“高通”用作其和其关联公司翻译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亿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