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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涉“国”字商标申请被驳回 这次是“CHINA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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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的商标成为国内企业争相申请的对象。为了规范上述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7月28日颁布实施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予以了明确。 -
“金砖Gold Brick”商标案启示——关于在先权利之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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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金砖Gold Brick”商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味多美”)提出了商标异议,最重要的理由是:味多美对该商标标志有在先的著作权。味多美为了证明这一点,提交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相关协会证明。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形成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但是里面记载的内容中作品完成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协会的证明说明味多美在商标注册以前已经使用了该商标。那么,这个问题怎么看呢? -
国内“征信服务商标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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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中品质协公司”)诉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绿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据悉,因该案涉及“征信服务”这一新型行业,故被称为国内“征信服务商标第一案”。 -
“搜房”商标争议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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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准备借壳万里股份回归A股,因其在公告上的措辞原因,道杰士十分不满,认定其使用“搜房网”的名称侵犯了商标权,并且扩大打击面,通过一封公开信指责百度的种种不是,一时成了舆论焦点。法律问题,道德问题,一下子摆上了台面。请跟随社文商标管家网小编一探究竟吧! -
如何在反向混淆案中认定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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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
“小米e贷”涉嫌侵权导致用户混淆
来源: 社文商标管家网 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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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网站“小米e贷”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小米公司将网站经营者华忠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米e贷”的标识与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华忠公司构成侵权,遂判决其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
法官说法:商标近似判断具有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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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8日,北京大学申请注册“光华管理学院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管理、期货经纪、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均驳回其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核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光华国际中心”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华光HUAGUANG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华光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北京大学不服,诉至法院。